依据
《校规》第十二条(再入学)、《校规实施细则》第69条(再入学)
申请资格
退学或因不得已的原因被开除的学生
(但,①处罚开除者在被开除1年后申请;②军事学系不包括在内;③想要再入学到有关教职和医疗相关的科系时,应考虑招生单位的定员情况)
申请时期
每学期规定期限内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到教务服务组。
再入学手续
确定再入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再入学金和学费。如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注册则取消再入学资格。
资格认定
再入学生在再入学前修读的学分和学期可合计认定。
其他
除有关教职和医疗相关的科系外,合并全科系的学生名额后,在其范围内批准再入学。